登录个人中心 | 蒙文 | 繁 |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来源:内蒙古税务 发布时间:2025-07-25 14:48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