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出台目的
为切实保障乌兰浩特市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明确医疗保障标准、申请流程及各部门职责,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实施细则》适用对象
在乌兰浩特市内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一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补助的参试退役军人。
三、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保障
1、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参保。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市级财政解决;个人缴费困难的,同样由市级财政解决。
2、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保缴费;未就业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低保、特困等困难人员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补贴。
3、其他优抚对象:已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个人缴费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贴;其他缴费困难的,可申请市财政按城乡医疗救助标准补助。
四、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优惠
1、未参保或参保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重的,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2、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参加工伤保险并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参保但费用符合标准的,有工作单位由单位解决,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3、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住院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剩余符合医保范围的费用,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门诊购药费用,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额补助。
4、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住院及特定门诊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剩余符合医保范围的费用,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补助80%。
5、残疾退役军人就医可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等服务,还能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可享受优惠体检、优先就诊等服务,且免普通门诊挂号费。
五、优抚对象的补助申请流程
个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医疗费用结算票据等材料申请;镇街审核后,于季度末月10号前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财政局;财政局拨付资金至申请对象账户。
六、《实施细则》的部门分工
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具体实施、协调及资金预算编制等;财政局保障资金并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费用支付;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并监管;医疗保障局负责将优抚对象纳入医保并做好服务管理。
七、《实施细则》的施行说明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参保的重点优抚对象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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