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 府和盟委、行署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 逐步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盟最低生活保障边 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自治 区民政厅等10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 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内民政发〔2024〕64号)文 件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精准认定,动态管理;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的审 核确认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边 缘家庭的受理、初审工作。嘎查村(居)委员会协助做好相 关工作 。
已将最低生活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由苏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 指 导 。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低保边缘家庭指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 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人员。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重度残 疾人和智力、精神三级残疾人员及患有当地医保或民政部门 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 入低保保障范围。纳入低保后,参照当地低保最低档补助水 平发放低保金。
第五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 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苏 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因经济好 转退出低保、特困供养的人员,经本人同意无需重复提交申 请资料,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不一致的,以家庭 为单位,可以由其中一名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 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
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 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有条件的旗县市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 地申办低保边缘家庭。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苏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委 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村(居)民委员会在工 作中发现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的,应当 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帮助申请低保边 缘家庭 。
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可通过“绿色通道”提出申请。艾滋 病人和感染者“绿色通道”是指符合申请条件的艾滋病人和 感染者,提供本人在县级以上疾控中心病情确认报告单,由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为保障病人隐私,审批结果不公示。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 一 )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 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
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 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 失踪人员;
(三)服现役军人。
第九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 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 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 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共同生 活家庭成员与经办人员或者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 亲属关系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写近 亲属备案表。
“低保边缘家庭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
保边缘家庭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确认等 事项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三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 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 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 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 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 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 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 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 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
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 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 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 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 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 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 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 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 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 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 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的核算办法按照各旗县市最低生 活保障认定办法中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和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项目核算方法核算。
第十四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刚性支出核算。刚性支出按照各旗县市低保 认定办法中刚性支出核算办法执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已 就业的,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扣减就业 成 本 。
第十六条 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减。按照各旗县市最低 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中特殊困难家庭收入核减执行。
第十七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 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 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银行存款按照低 保边缘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证券、基金等金融资 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保险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债权按照协 议等文本信息认定。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 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 门登记信息确定。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 具等,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 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对于维持家庭
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 免。以上家庭财产依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数据为 准。
第十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认 定 :
(一)拥有生活用汽车、船舶、大型农机具的(不包括 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 辆和生活用摩托车、三轮车除外;
(二)有两套及以上产权在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 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倍;
(三)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情 形 。
第十九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辅助指标 评估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估该家庭是否存在 隐瞒收入、财产状况的参考依据。辅助指标主要包括低保边 缘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水平,高标准装 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 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以及存在自费在 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情 况。对于辅助指标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作为 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
理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 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 或者提请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 核对等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旗县市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 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 少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 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 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居) 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妆 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 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 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苏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 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 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 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 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 低保边缘家庭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苏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四条 对家庭拥有家用汽车、两套及以上产权在 房等财产超标情形,通过核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1.5倍,情况特殊的可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认定 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得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
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嘎查 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 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 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县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 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苏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 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或者 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旗县市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二十七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 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发放低保边缘家庭确认通知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 工作日内,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 出审核确认意见,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 管职责。
第二十九条 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苏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 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低保边缘家 庭所在嘎查村、社区公布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等信息。 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身份证号、罹患 重病、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无关信息,不得公示未成年人 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 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个人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 庭。
第三十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过程中,旗县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随 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定身份等为 由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第五章 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 低保边缘家庭的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各旗县市民政部门 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 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低保边缘家庭中已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参照各 旗县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定期核查。
第三十四条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 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及时调整 认定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 产等状况。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 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边缘家 庭审核确认工作,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 的,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人口、收入、财产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 的,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 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
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 工作的,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 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第三十七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低保边 缘家庭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低保边缘家庭档案,低保 边缘家庭档案保管期限为该户被取消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后 不少于3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 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低保边缘家庭纳入常态化监督预警 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帮扶 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低保边 缘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四十条负责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 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 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审核确认过程中,本办 法未作出规定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最新政策规定的 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安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 府和盟委、行署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 逐步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盟刚性支出困难家 庭认定工作,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等10部门《内蒙古自治区 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内民 政发〔2024〕64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盟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精准认定,动态管理;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的审核确认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 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受理、初审工作。嘎查村(居)委员会协 助做好相关工作。
已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由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级民政部门加强 监督指导。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以及 因意外事件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或医 疗和因意外事件产生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 60%;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或 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第五条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 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 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对因经 济好转退出低保、特困供养的人员,经本人同意无需重复提 交申请资料,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
第六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地不一致的,以家庭 为单位,可以由其中一名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 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 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 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有条件的旗县市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 地申办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苏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 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村(居)民委员会在 工作中发现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帮助申 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可通过“绿色通道”提出申请。艾滋 病人和感染者“绿色通道”是指符合申请条件的艾滋病人和 感染者,提供本人在县级以上疾控中心病情确认报告单,由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为保障病人隐私,审批结果不公示。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 一 )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 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 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 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 失踪人员;
(三)服现役军人。
第九条 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 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 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共 同生活家庭成员与经办人员或者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有近亲属关系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填 写近亲属备案表。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 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确认等事项的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 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 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 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 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 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 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 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
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 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 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 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 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 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 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 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 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 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 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 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 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的核算办法按照各旗县市最低生 活保障认定办法中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和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项目核算方法核算。
第十四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二)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三)“十四五”期间,中央、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四)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 家庭刚性支出的核算
第十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 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药) 机构就诊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 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赔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门(急)诊、 门诊慢性病、住院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自 费费用以及超出相关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费 用。原则上依据医院出具的发票认定。
(二)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读国内幼儿园 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阶段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 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 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照当地同类公 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 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 保险赔付部分后,个人实际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 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内蒙 古自治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有关目录、残疾人辅助器具购 买补贴有关目录及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四)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指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 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 救助帮扶资金后,为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 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五)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 况认定的,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其他必
需支出 。
第五章 家庭财产的认定
第十六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 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 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银行存款按照刚 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有条件的地方可 参考一定时间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评估;证券、基金等金
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商业 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债权按 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市场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况,按照市场监管 部门登记信息确定。车辆主要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 机具等,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 定。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按照不动产登记 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对于维持 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 豁 免 。
第十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 予 认 定 :
(一)拥有2辆(含)以上生活用汽车,或拥有一辆10 万以上(购买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 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 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 人均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二倍;
(三)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情 形 。
第六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八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辅助指标 评估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估该家庭是否 存在隐瞒收入、财产状况的参考依据。辅助指标主要包括刚 性支出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水平, 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用水、用电、燃气、 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以及存在 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 消费情况。对于辅助指标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第十九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 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 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 索证或者提请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 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旗县市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嘎 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 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
于2人。
(一)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 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 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嘎查村(居) 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妆 况。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 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 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
式进行 。
第二十一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苏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 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 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 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 等信息 。
第二十二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苏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三条 对家庭拥有家用汽车、两套及以上产权住 房等财产超标情形,通过核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 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特殊的可通过“一事一议” 等方式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七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 得到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 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嘎查 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 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 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县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 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苏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 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审核确认意见。
对单独登记备案、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或者 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旗县市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
第二十六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 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发放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确认通知 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 3个工作日内,通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 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 出审核确认意见,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 管职责。
第二十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苏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 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刚性支出 困难家庭所在嘎查村、社区公布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
等信息。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身份证 号、罹患重病、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无关信息,不得公示 未成年人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 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个人直接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 家 庭 。
第三十一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过程中,旗县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 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定身份 等为由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
第八章 服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 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的下月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 困难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待遇。
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 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根据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 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情况,并及时将死亡的家庭成员退 出认定范围。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财 产等状况。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 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刚性支出 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 假证明的,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人口、收入、财产发生重大变化超过3个月未主动告知 的,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 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 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 适应工作的,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办理退出手续,相关部门应当依 法依规终止对其实施的救助帮扶。
第三十六条 旗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刚性支 出困难家庭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档 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保管期限为该户被取消刚性支出困难 家庭资格后不少于3年。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 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督
预警范围,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 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第三十九条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 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 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 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审核确认过程中,本 办法未作出规定或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出台的最新政策规定 的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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