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兴安盟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整改措施落地见效。乌兰浩特市委、市政府组织成立了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按照“谁调查、谁评估”原则,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由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成立了评估组,并特邀市纪委监委按照职责全程参与,共同开展检查评估工作。评估组严格对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座谈会、实地核查、个别谈话等方式,逐条逐项检查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事故单位及人员责任追究
根据《兴安乌兰浩特中禾恒瑞(内蒙古)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1·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如下: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乌兰浩特中禾恒瑞(内蒙古)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安全操作规范不完善、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高庆,作为乌兰浩特中禾恒瑞(内蒙古)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督促和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导致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乌兰浩特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17.5596万元(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追究责任的个人
王耀宣,个体运输,未遵守国家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此次事故反映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薄弱、防护措施不到位的问题突出,同时也暴露出施工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未得到有效落实,事故教训没有认真吸取。为加强对同类事故的监管,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具体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 督促事故单位迅速落实吸取经验教训“三个必须”工作要求,组织全体员工开展事故教训警示会,企业管理人员召开
安全生产会议,进一步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施工安全要求;事故发生后,要求事故企业迅速开展作业场所隐患排查,落实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力度。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确保一线作业人员全面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要有效减少因人为因素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三)乌兰浩特中禾恒瑞(内蒙古)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生产的重要精神,将其深度融入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公司上下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首要意识,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核心理念。全体员工必须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全面深化和落实。公司应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公司应对近期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入剖析和反思,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并针对性地完善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彻底排除事故隐患,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通过此次事故教训,公司要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三是保持高度警觉,加强重点时段安全监管。加强节日等重点时段安全监管,精心部署开展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节日期间督导检查,严格监管执法,把安全防范工作做在前面。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获取报送工作,认真落实节日期间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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