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关于对吸污车辆及违法违规排放管理的通告
为对我市吸污车辆实施规范化管理,避免乱排乱放污水造成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从即日起对污水排放事项进行规范整治。
一、从事运输的吸污车辆要密闭运输,不得有渗漏、遗撒等污染环境的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吸污车辆吸纳的污染物不得随意倾倒,不得排入天然水体,城市排水管网等;
二、从事吸污运输的单位、企业及个人要对所属吸污车辆的运输倾倒地点和时间建档备查;从即日起,各企事业单位所属吸污车辆需向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指挥中心102室)办理车辆备案;
三、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严厉打击违法收集、运输、处置污水的行为。对违反此管理机制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相关情形,对行政相对人作出50元--1000 元的行政处罚;
四、污水排放处置地点(以下排放地点由市政部门提供)
点位一:丝绸路及钢铁大街交汇处南侧交通信号灯往南30米污水井;
点位二:工业大路,诺敏二小区 1 号楼东侧绿地污水井;
点位三:阿尔山街和好森街交叉口东北角,人行道上污水井(绿水蓝天小区售楼处西南角)。
乌兰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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