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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来源:乌兰浩特市 发布时间:2024-11-07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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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59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审批条件为:(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四)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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