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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来源:乌兰浩特市 发布时间:2024-11-07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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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二、占用期满,占用者应当恢复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三、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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