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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来源:乌兰浩特市 发布时间:2024-11-0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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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疫苗管理法》第六章 预防接种第四十八条【接种单位条件】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符合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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