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特殊困难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夫妇姓名、年龄、婚姻、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户口所在地、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与被收养人是怎样的关系,收养原因,被收养小孩父母生活特殊困难的情况,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报告。
7.收养人小二寸免冠照片1张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1张。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证明:
1.送养意见书。内容包括送养人夫妇姓名、年龄、婚姻、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户口所在地、生活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的情况、送养原因、与收养人是怎样的关系。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5.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意见书;
6.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声明
7.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法院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8.生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9.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10.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11.送养人小二寸免冠照片1张;
12.被收养人小二寸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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