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在社会上拾捡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前,须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拾捡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抚养、教育和保护小孩的能力等;拾捡经过,收养人收养原因及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嘎查村(社区)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报告;
7.收养人小二寸免冠照片各1张;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9.公安机关出具的拾捡未成年人报案的证明
10.公告的报纸
(二)送养人须提供
1.送养意见书:内容包括送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职业、户口所在地、送养原因等,被收养小孩的情况背景、同意送养儿童的声明和意见。
2.户口簿、身份证;
3.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或第三代残疾证。
4.提交被收养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
5.送养人免冠照片各1张
6.被收养人小二寸免冠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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