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人不受有子女的限制。
(一)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抚养、教育和保护小孩的能力等;收养人收养原因及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嘎查村(社区)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报告;
7.收养人小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8.如被收养儿童为弃婴需提供报纸刊登期满60日的查找生父母公告报纸。
(二)送养人(儿童福利机构)须提供:
1.儿童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和小二寸免冠照片1张;
2.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3.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5.被收养人的体检报告;
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或第三代残疾证;
7.被收养人的集体户口、身份证;
8.被收养人小二寸免冠照片1张;
9.儿童福机构经办人身份证和免冠照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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