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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如何办理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来源:乌兰浩特市 发布时间:2024-11-07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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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须提供: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抚养、教育和保护小孩的能力等;被收养小孩成为孤儿的情况背景:收养人收养原因及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丧偶证明、未婚证明);

4.嘎查村(社区)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5.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的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

7.收养人小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二)送养人须提供:

1.送养意见书:内容包括送养人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职业、户口所在地、与收养人及与孤儿的关系、送养原因等,被收养小孩成为孤儿的情况背景、父母死亡原因等;作为监护人同意送养孤儿的声明和意见。  

2、户口簿、身份证;

3、孤儿的出生证,户口簿;

4、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意见;

5、监护人为送养人提交的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1)监护人为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亲属等,该证明由孤儿住所在地的嘎查村(社区)出具;

(2)监护人为孤儿住所地的嘎查村(社区)或民政部门的,该证明由承担监护责任的组织出具;

6.被收养人小二寸免冠照片1张;

7、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8.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残疾证明或第三代残疾证;

9.被收养人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

10.送养人小二寸免冠照片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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