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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核

来源:乌兰浩特市 发布时间:2024-11-07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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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乌兰浩特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需要满足以下几条: 第十七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区、盟、旗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区、盟、旗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及双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读。 第十八条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乌兰浩特市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学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迁移证明、家长工作调动证明等)。 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转入、转出学生,手续必须完备,各中小学不得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开具转学证明。 1.凡超规模、超班容量的学校不得再接收转学生。 2.学生转学只能在同一年级办理,不得跨年级转学。 3.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学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规定和无正常转学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学生入学。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有关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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