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向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养老机构; (二)能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床均面积不小于13平方米; (三)有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部门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六)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八)养老机构内设电梯等特种设备,应当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证。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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