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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兰浩特市 发布时间:2024-11-06 10:59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第七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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