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住宅性质的房屋不可以开设餐饮类商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文书号为:内政办发〔2023〕51号,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
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
住宅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和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危险废物储存和经营等;不得从事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生产经营活动。
住宅类建筑和其他非商业用途建筑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
咨询电话:0482-8288135 地点:行政审批大厅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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