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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3-04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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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因自然灾害、火灾、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交通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突发重大疾病(含重性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4.市民政局及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其他需要立即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

1.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然较高,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2.因子女接受幼儿园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家庭。

4.市民政局及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5.支出型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兴安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核算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

审核审批程序

原则上一次性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由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含)以内的,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批;救助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实施特别救助,由乌兰浩特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确定救助金额。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要加大救助力度,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由镇(园区)、街道办事处成立研判小组研究确定救助金额,但全年救助总金额不超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倍。

急难型救助对象在急难发生地提出救助申请,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市民政局、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市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镇(园区)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要取消户籍地、居住地临时救助申请限制,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长期居住人员,由急难发生地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查无身份信息的临时遇困人员,由市民政局和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提出救助申请,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进行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园区)、街道办事处或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公示有异议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等情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由镇(园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批的,在接到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实施特别救助的,通过乌兰浩特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确定。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孤儿,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申请前6个月内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过家庭收入、财产核对的,可将近期核对报告作为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依据。

责任单位:乌兰浩特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0482-8299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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