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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政务服务局一次告知制度

来源:政务服务局 发布时间:2023-09-21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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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充分体现依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办事原则,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 <乌兰浩特市限时办结制度> 等制度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政务服务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服务局和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有关行政审批业务知识,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观念,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第三条  政务服务大厅各窗口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制作办事指南,将办理行政许可、其他许可事项(以下简称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时限等置放于政务服务大厅和各办事窗口,方便群众查阅。

  第五条  办事群众到大厅咨询有关事项时,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该事项所需申报材料、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并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对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指引到相关部门窗口。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随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审批政策动态。事项调整或办理程序、申报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因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不彻底,造成申请人多跑路、多耗时引起投诉的,政务服务局综合股及政务服务中心效能督查办公室应当组织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申请人认为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一次告知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政务服务中心效能督查办公室投诉。

  第九条  本制度由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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