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及时公开各级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乌兰浩特市辖区内的所有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
第二章 纳入负面清单依据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政府有关文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服务事项列入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要求
第四条 乌兰浩特市政务服务中心应根据自治区、盟、市指导意见精神,对本市存在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形成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做到具体、详细、明确。未进驻相对应的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办理业务的单位,要提交因场地限制或涉密不能进驻办理的事项情况说明。
第五条 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发布。
第六条 对纳入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更新,逐步压缩政务服务进驻事项负面清单范围。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