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呼和马场: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3月31日
乌兰浩特市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的实施方案
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的通知》(兴署办发〔2021〕3号)要求,为有效解决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殡葬领域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兴安盟委行署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等工作的决策部署,整治活人墓、公墓内大墓、硬化散墓及其它不规范行为,推动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二、具体工作
(一)规范死亡证明开具。死者受外部作用导致死亡的,包括因意外事故如车祸、工伤、煤气中毒等原因和非意外事故如凶杀、自杀等原因,由辖区派出所与卫生部门开具《居民死亡证明(推断)书》。死者经医疗机构救治无效、宣布死亡的,由所在医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者临终时未经医疗机构救治死亡的,应当由死亡地辖区派出所通知当地一级或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共同进行死亡现场调查,调查核实后共同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规范遗体运送。经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殡仪服务单位可从事遗体运送服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运送服务。殡仪服务单位是指经营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火化、停尸、悼念及安葬(放)等服务。遗体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运送遗体的车辆每次使用后应当进行消毒处理,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运送遗体的车辆进行防疫检查。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符合民政部制发的《中小型殡仪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运送遗体车辆外观统一为黑色,车辆左右两侧用白色字体标注为“乌兰浩特市殡仪专用车辆+编号”。编号设定为3位阿拉伯数字,乌兰浩特市殡葬管理所首位编号为1,万隆殡仪馆首位编号为2,新审批的殡葬服务单位首位编号以此类推,编号后两位数字为车辆序号,如殡葬管理所1号车编号为“101”。2021年4月底前所有运送遗体车辆完成整顿。
兴安盟行政区域内,殡仪车辆可承接跨旗县行政区域运送业务,逝者家属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殡仪服务单位运送遗体。患有传染病的遗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确需向异地运送的,须经死亡地卫生防疫部门批准,方可运输。
(三)规范殡仪活动。积极倡导文明殡葬,不得占用广场、道路、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置灵堂,摆放或者焚烧丧葬用品;在居民区内举办悼念活动的,不得占用公共区间,严格控制音量,不得扰民;不得在运送遗体途中抛撒冥币,运送车队不得超过4辆(含遗体运送车);不得在居民区、火化场、遗体停放场所、公墓等殡葬服务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花圈等丧葬用品,提倡循环使用花圈。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呼和马场要充分发挥嘎查村(社区)战斗堡垒作用,做好文明殡葬舆论引导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四)规范遗体火化。乌兰浩特市殡葬管理所是我市唯一可从事遗体火化服务的单位,依据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开具的死亡证明,面向全盟提供遗体火化服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遗体火化服务。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遗体火化后,火化机构应建立死者档案保存火化协议书、死亡证明、户口和身份证复印件、火化前仪容照片等资料并加密保存。对公安部门要求延长保存的遗体,由公安部门出具书面申请,与火化机构签订保存协议,并支付所需费用。患有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在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火化。病理性医疗废物(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需经火化机构焚烧的,应由市卫健部门与火化机构签订焚烧协议,指定医疗机构将病理性医疗废物运送至火化机构,在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监督下进行火化,并做好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火化场应设置专门的火化设备用于焚烧病理性医疗废物,不得与火化遗体的设备混合使用。
(五)规范殡葬设施审批与建立。由市民政局根据全市殡葬需求,提出火化场、停尸房、悼念厅、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建设的规划和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呼和马场均可作为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主体,由市民政局批准。
审批程序及材料: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符合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利用荒山瘠地,不占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1.初审,建设单位向市民政局提交建立殡葬设施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市民政局出具《预审意见书》,建设单位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
2.审批,建设单位向市民政局提交已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殡葬设施示意、效果图等相关材料,经市民政局实地踏查、论证后按规定出具批复文件,并上报盟民政部门备案。
(六)规范公墓管理。公墓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不得进行买卖,公墓管理单位需与逝者家属签订公墓使用协议,同时向逝者家属明确公墓的墓穴只收取墓穴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逝者家属不得转让或买卖使用权。公益性公墓仅限于批准许可的城乡居民安葬,不得对外开放。公墓和骨灰堂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以5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缴纳,每平方米10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超过1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一次性收取年限不得超过20年,20年期满后再次缴纳费用方可继续使用,逾期2年以上未缴纳费用的,由公墓管理机构在主流媒体、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满后仍未缴纳费用的,由公墓管理机构在公墓内采取树葬、花坛葬、水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式迁移骨灰,并做好登记备案,以备逝者后人查询。
新建公墓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埋葬者的信息管理,凭相关材料确定逝者身份,建立完善档案材料。新建公墓要建设必要的附属设施,如值班房、水电等设施,并设置专人进行看管、维护。新建公墓内只能安葬骨灰不得安葬遗体,不论单人墓穴还是合葬墓穴,外沿长、宽均不得超过1米,墓穴高不超过25厘米(露出地面起至墓穴顶点高处),墓碑高(露出地面起至墓碑顶点高处)不得超过80厘米,相邻墓穴外沿间距不得超过60厘米、行距(两排墓穴外沿间距)不得超过80厘米。墓区内设置的人行道宽度不得超过1.5米。
(七)规范集中埋葬点的确认和管理。集中埋葬点是指在农区、牧区、林区、矿区等地自然形成且具有一定规模、用于埋葬本村(嘎查)村(居)民遗体或骨灰的区域。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呼和马场要强化集中埋葬点确认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管理责任,确定集中埋葬点四至范围,合理规划使用。此次上报经市民政局确认后,不得再新增集中埋葬点或随意扩大原有集中埋葬点面积。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呼和马场应将集中埋葬点逐步纳入公墓建设规划范围。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集中埋葬点的专项排查,并将统计表上报至乌兰浩特市推进殡葬改革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范美娜,联系电话:13947482352),再由市领导小组上报盟级相关单位备案。
(八)规范收费管理。由市民政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确定选项单内容、服务选项内容和各类价格,引导群众理性消费、明白消费,保证逝者家属的利益和不同需求。2021年4月25日前完成《选项单》的制定(见附件)。
(九)规范惠民殡葬实施。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证明允许火化的无名尸体、流浪乞讨人员等城乡特殊困难群体,可补助基本惠民殡葬服务费用,(包括:普通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日内遗体存放费(普通冷藏)、普通火化遗体费、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一个(普通型卫生纸棺、整容、包装袋)、3年内骨灰寄存费),对超出规定的项目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支付。对12岁周岁以下身故儿童按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的50%收取殡葬服务费。
惠民殡葬补助资金主要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分担解决,本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单独安排惠民殡葬补助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丧事承办人需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之后凭发票、收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民政局领取惠民殡葬补助费用。城乡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丧事由所在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呼和马场承办,或委托其亲属、嘎查村(社区)、连队委员会等办理,所需费用由所在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呼和马场支付;流浪乞讨人员丧事由民政所承办,所需费用由市民政局支付。
(十)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的整治。1.整治现有不合规殡葬设施。按照《公墓管理暂行规定》(民事发〔1992〕24号)文件要求,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出发,现有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殡葬设施(火化场、停尸房、悼念厅、骨灰堂、公墓),符合规定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林草部门负责帮助协调解决相关手续,在2022年底前补齐,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整治活人墓。活人墓是指人健在,却已建成或提前缴纳费用的墓地,不包括公墓内为已埋葬逝者配偶预留的合葬墓穴。公墓内的活人墓,由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清理,已提前缴纳费用的一律解除合同并退款。公墓范围以外的活人墓,由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强制拆除,责令其恢复土地功能,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给予处罚。活人墓的清理整治要于2021年9月前完成。
3.整治公墓内大墓。公墓内大墓的认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文件中明确的“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规定,超过标准的即视为大墓。面积超标准的墓穴,已经使用的暂不纳入整治范围;尚未使用的,建墓单位一律按本方案要求进行改建,于2022年12月底前整改到位,经市民政局验收合格后,准予使用。
4.整治硬化散墓。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对现有公墓、集中埋葬点以外,采用水泥、石头等材料硬化加固、堆砌围墙、台阶等设施的硬化散墓,采取去掉硬化物、绿化遮蔽、平整、迁移至公墓或集中埋葬点等方式进行整治。2022年底要完成以上整治工作的20%,2024年底要完成60%,2026年底要全部完成。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1日-3月31日)。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呼和马场和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研究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或办法,明确相关要求、落实相关任务,作出全面部署。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迅速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为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2021年3月31日前将各部门将工作实施细则或办法上报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实施工作阶段(2021年4月1日—2025年6月30日)。各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呼和马场和各相关部门,按照具体任务分工,对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明确责任,逐一抓好落实,并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市领导小组负责对整顿不规范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宣传推广,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进度。
(三)总结深化阶段(2025年7月1日-12月31日)。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整顿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遗补缺,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2025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将工作总结报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由市政府备案保存。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目标,建立完善责任制度,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推进,保证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和推进殡葬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统筹协调,紧密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将整顿殡葬领域不规范行为,推进殡葬改革工作作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举措,作为治理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推动殡葬事业监看发展的重要抓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同时,充分发挥嘎查村(居)委会作用,将基层治理落到实处,共同做好殡葬服务市场监管工作,有效维持殡葬服务行业秩序,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三)加大检查力度,确保工作实效。通过实地踏查、随机暗访、第三方调查、电话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整顿工作进展,对此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部门,将进行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四)积极引导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强化殡葬工作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加强舆情监测,主动、适时发声,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为整顿不规范行为、推进殡葬改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曝光一批违法违规案例,用典型案例深化教育警示,引导党员干部和群众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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