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3月30日
乌兰浩特市“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实施方案
为加大金融贷款支持扶贫开发与乡村振兴密切结合的产业发展项目及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产业项目,充分发挥风险补偿金撬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扶贫富民为出发点,以财政扶贫资金为杠杆,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通过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解决新型经营主体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全力为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营造有利的环境。
二、实施范围及期限
乌兰浩特市所辖范围内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实施期为2021年—2024年。
三、合作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行(以下简称“市农业银行”)为“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风险金协议单位。
四、风险补偿金注入及贷款发放额度
2020年市农科局一次性注入市农业银行1000万元作为放贷风险补偿金,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风险补偿金的5倍,单户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支持对象
贷款支持对象为我市辖区内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牧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牛存栏10头及以上、生猪存栏50头及以上、羊存栏50只及以上、禽类存栏2000只以上、种植面积100亩以上、设施农业5栋以上)、返乡创业带头人等。
支持对象必须有带贫机制,其中:农牧业企业、合作社等带动3户以上贫困户(包括3户);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创业带头人等带动1户以上(包括1户)贫困户。
带贫方式:提供就业、土地流转、订单销售、减免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
六、支持产品
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农e贷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产品基础上,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及金融产品,满足服务群体的多元化金融需求。
(一)主要用途。用于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生产、规模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生活开支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二)贷款期限。市农业银行根据农牧业生产经营周期和借款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七、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其它贷款利率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担保补偿
市农科局将风险补偿金存入市农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建立风险容忍度机制,在本合作期内若开办支行“政府征信”模式下不良贷款率超过贷款余额的3%或发生未按约定履行代偿责任以及其他违反双方协议约定行为的,应暂停办理新业务,待风险隐患解除后,由三方协商后重新启动。
九、贷款程序
市农业银行按照与市农科局、市扶贫办签订的风险补偿金管理和使用协议,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贷款发放对象和金额最终由市农业银行按照相关贷款条件确定。
新增贷款客户推荐和认定程序:一是新型经营主体自愿向市农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市农业银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后,推荐至市扶贫办审核带贫对象情况,条件合格后,由市农科局备案。二是各镇(园区)将新型经营主体自愿申请汇总后批量上报市农科局,由市农科局批量推荐至市农业银行,按照贷款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审批。
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原则,市农业银行对贷款对象的生产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审核、贷后管理等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对贷款对象的带贫对象身份进行确认。市农科局负责定期对贷款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贷款风险补偿管理
出现贷款逾期后,经市农业银行依法催收10日内未能收回本息的,启动风险补偿金代偿程序,风险补偿金用于承担逾期贷款本息的20%,(对于因市场波动、生产经营、自然灾害、伤亡、破产、关停等原因导致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之外的恶意欠款对象,由市农业银行和风险补偿金各承担贷款本息的10%),担保机构承担逾期贷款本息的80%。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农科、扶贫、财政、金融办等部门与相关金融机构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协调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科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健全管理制度。市农业银行按照自身职责制定“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管理办法,市农科局、扶贫办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风险补偿金使用规范、效益最佳。
(三)做好协调联动。按照方案要求,建立由市农科、扶贫、财政、金融办和市农业银行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四)完善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金融支持新型经营主体”风险分担、防控机制,对市场波动、生产经营、自然灾害、伤亡、破产、关停等原因导致到期无法履行债务责任的,均纳入代偿范围事故的风险。
(五)建立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目标,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并对考核指标的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查,对于履职不利、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实行严厉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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