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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长信箱
姓名: 王勇
标题: 兴安盟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公积金提取方式和自治区政府下发的政策不一致
内容:
兴安盟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公积金提取方式和自治区政府下发的政策不一致,措施不便民,不符合改革要求。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下发的(内政发【2014】1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其中《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采取转账方式支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提取人所在单位账户或个人资金账户内。 兴安盟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个人提取公积金,公积金账户直接进行银行贷款本金冲抵。对于在本区域内购房的群众来讲,完全可以享受到这项业务的便利。如果是本地职工与配偶在异地购房,配偶方在异地公积金中心进行公积金贷款。本地职工为偿还贷款需要提取个人公积金,但是异地未开通公积金账户进行银行贷款本金冲抵业务,自己公积金账户内的个人资金无法使用,只能承受着巨大的还款压力。 因地制宜制定政策无可厚非,但所有政策制定的出发点是为民、便民、利民,如果发挥不了这个作用,说明政策制定不切实际,不够便民,同时说明政策出现问题,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另外,地方政策与措施应该有出处和法律法规等规章的遵循,地方服从上级,不能违背上位制度的规定。 建议:1.对自治区政策进行充分把握学习,调整自定政策中不合实际的部分。认真贯彻自治区政府的政策,不搞变通与上级保持一致。2.研究切实可行的便民政策,遇到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具体对待,不能一刀切。
咨询时间:
2020-01-02 15:14:11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您好,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经管理中心调查核实,白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实尚未开通办理此类业务。根据业务办理工作实际情况,经我中心研究,同意为您办理相关业务。具体业务请前往管理中心服务大厅进行办理。
处理时间: 2020-01-09 15: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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