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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政发〔2008〕31号
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乌兰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政策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八日 
 

乌兰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政策补充规定

  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的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乌兰浩特市房地产开发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土地出让金
  1、危旧平房区改造项目回迁安置房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2、2007年已经审批的危旧平房区改造项目,除回迁安置房用地外,住宅建设用地部分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比例收取;商业建设用地部分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15%比例收取。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开发项目,需重新按此标准核算后缴纳。
  3、2008年及以后审批的危旧平房区改造项目,除回迁安置房用地外,住宅建设用地部分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100%比例收取;商业建设用地部分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20%比例收取。
  4、2008年以前已经立项并取得优惠政策批准文件的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住宅建设用地部分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100%比例收取;商业建设用地部分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20%比例收取。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开发项目,需重新按此标准核算缴纳。
  二、城市供热管网配套费
  城市供热管网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收取。换热泵站土建工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并在开发项目占地范围内建设(包括换热泵站的供水、供电);供热企业负责一次管网、二次管网建设和换热泵站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各项费用支出。建成后的所有管网及供热设施设备产权归供热企业所有。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08年及以后审批的危旧平房区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标准收取,其中5元用于社区用房建设。2007年已经审批的危旧平房区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收取,用于社区用房建设。
  2008年以前已经立项取得优惠政策批准文件、并未按正常标准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需另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补缴,用于社区用房建设。
  四、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开发企业收取的上述以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全部免收。已缴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开发企业,则在应缴纳的其他规费中扣除。所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根据相关单位的实际情况,由市财政重新核定后下拨。
  五、税金
  危旧平房区改造项目涉及地方留成部分税金,按75%比例返还给开发企业。
  六、拆迁资金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启动拆迁之前,均需按照动迁房屋评估价格总额的80%向指定专户预存拆迁资金。已预存拆迁资金但不足80%的,需按此标准补存。
  七、小区配套建设保证金
  为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设备(包括自行车棚、物业用房、地面硬化、绿化、垃圾储运设备等)建设达到规划设计条件,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需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向市房产管理局交纳小区物业配套建设保证金(或按此标准用实物抵押),待小区内配套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条件建成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将此保证金全额返还给开发建设单位,否则将由市房产管理局利用此保证金用于小区内设施设备建设。
  八、其它
  对城市改造具有较大影响的危旧平房区改造项目,可根据开发地块实际情况,提交四大班子联席会议(各大班子参加人数须超过半数)研究,就其相关事宜做出决定。
  本补充规定与原相关政策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本补充规定外的其它收费项目和政策仍按原相关文件执行;本补充规定不包括乌兰浩特市新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补充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乌兰浩特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地产 政策 通知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8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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