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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政办发〔2008〕42号

   
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作部,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兰浩特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乌兰浩特市科技特派员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特派员的管理,确保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根据《乌兰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按一定程序选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优势特色产业开发、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产业化基地建设的科技人员或下派到镇、办事处、工作部、村(嘎查)、企业、项目点从事科技开发、推广、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保护科技特派员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投资建立利益共同体等相关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努力工作,诚实守信,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创业能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重点产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研究审定重要事宜,并监督其运行情况。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联系沟通、检查指导和考核评比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 各镇、办事处、工作部均应成立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做到管理科学、有序。 
  第七条 各镇、办事处、工作部的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协助科技特派员制定项目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镇、办事处、工作部及农牧业局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为科技特派员工作联络员,要与科技特派员搞好协调配合,负责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反映特派员工作情况,并报送信息。
  第九条 各镇、办事处、工作部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生活和工作上的方便条件,派出单位也要在资金、人力、物力、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把科技特派员工作看成是本单位工作的延伸。

 
第三章 人员选聘


  第十条 坚持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原则。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科技特派员人才库,以备选派。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或学有专长的技术人员,高校、科研院所专家,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乡土人才均可应聘为科技特派员。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选聘工作要按程序进行。各镇、办事处、工作部,各企业在充分盘活自有人才资源的基础上,提出实施项目和人才需求计划,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要求和用人单位的需要,从特派员人才库中选派科技特派员挂项承包。


第四章 目标责任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派出单位共同确定科技特派员考核目标,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所在的镇、办事处、工作部要协助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实施计划,联络员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负责联络协调,落实科技特派员差旅费报销等优惠政策,争取和匹配项目资金等工作。

 
第五章 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负责对所在项目点的技术指导、科技咨询、新产品开发、试验示范和推广,根据项目点的分工情况,参与管理(生产、销售等),并参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作。
  第十七条 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科技特派员工作进度,了解存在的问题,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交流会,聘任期满召开会议进行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每半年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一次本人工作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聘任期满将工作总结上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任期为一年。
  第二十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以资金、技术入股等形式,与农户、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
  第二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必须全身心投入到项目点开展工作,任期内驻点工作不少于80天,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应定期、不定期接受培训,以提高自身业务知识与科学管理水平。

 
第七章 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的考核方法
  (一)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组织考核与群众测评相结合,综合评价、准确把握科技特派员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
  (二)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科技特派员的考核,考核须听取项目所在镇、办事处、工作部、企业的意见。
  (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科技特派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督促检查。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二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的考核内容
  (一)为所在项目点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做出的贡献情况。
  (二)项目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思想政治表现、考勤情况、工作态度等日常表现。
  (四)参加盟、市各级培训班、继续教育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任免与奖惩办法
  (一)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科技特派员的任免。
  (二)对于聘任期间因考核不合格或因能力、责任心不强而不能胜任的人员,要及时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
  (三)任期期满后,凡是参与科技项目未完成的,项目点一般不作调整,并继续作为下届科技特派员派出。
  (四)聘任期间在项目点难以发挥作用,而确实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科技特派员,应及时调整其项目点,但调整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五)考核结果和有关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并报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科技特派员晋职、晋级评优的依据。
  (六)科技特派员聘任期间完成的科技成果,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评审。
  (七)科技特派员的奖惩方式
  对优秀的科技特派员,进行通报表扬、奖金奖励、项目优先、评优优先、晋职晋级优先、推荐提任等,对不称职的科技特派员要通报批评或取消科技特派员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特派员 管理 办法 通知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6日印发
共印6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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