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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政办发〔2008〕27号

   
关于印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方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程序,经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人大建议 政协提案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乌兰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30日印发
共印50份

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方法


  一、首先由分管市长对市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进行审阅,签署意见后交由承办单位办理。其中,对于重点建议或提案,经承办单位办理答复、分管市长审阅同意后,通过市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集中研究确定。对于涉及一个部门的多个问题或相关问题,可由分管市长专题例会集中研究解决。
  二、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书面答复要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经政府办公室分送各分管市长审阅签字后,再转交人大办公室或政协办公室。
  三、承办单位要就初步办复结果提前向建议人或提案人征求意见,对建议人或提案人不满意的要进行复办,对因条件有限或不符合国家政策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的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对于内容相同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并案办理答复。
  四、承办单位要将办理意见分为A、B、C三类,进行书面答复:
  A、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
  B、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
  C、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需以后研究解决或因其它原因不能解决的。
  五、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应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政府办公室同意后退回重新交办,不得滞留或自行转办。
  六、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时限均为2个月。各承办单位要在2008年6月30日前,将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委员提案答复件报送政府办公室4011室,联系电话为8299025、829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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